近期卫生部将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准入限制条件,违规查乙肝将被查处
本报讯(记者吴鹏)昨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透露,近期卫生部将出台相关政策,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同时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的限制条件。
违规查乙肝将被查处
昨日,卫生部召开新闻通气会,毛群安说,(学校和企业)要求入学者和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查行为,将受到及时查处、纠正,以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的权利。这是卫生部再次为推进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做出明确表述。
今年10月,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曾表示,“卫生部将出台指导意见,有望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查”。
毛群安表示,此次政策调整后,卫生部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及时查处、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健康体检不得强查乙肝
毛群安强调,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体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尊重体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体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我国有9300万乙肝病毒携带者。毛群安说,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如共用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生产工具、握手、拥抱、餐具、厕所等都不会引起乙肝病毒的集中传播。专家认为,共用牙刷、剃须刀等不卫生的生活习惯,可能导致乙肝病毒的传播,但这属于一种偶发传播。
■简介
乙肝传播三种途径
乙肝两对半又称乙肝五项,其检查意义在于,是否感染乙肝病毒及感染的具体情况,区分大三阳、小三阳。
“乙肝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庄辉说,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根据目前掌握的医学文献资料,国内外尚没有因日常生活接触而感染乙肝病毒的确诊病例。
■释疑
毛群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
取消检测不会损害公众健康
推进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是否会牺牲公众的利益?面对网络上的议论,毛群安昨日回应:政府对乙肝等类似政策的修订非常慎重,决策的基础和依据是:首先从公共卫生的角度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健康。
毛群安说,如果一种疾病确实通过日常接触可能造成周围人的感染,国家必然会制订严格的限制措施。“因为(它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国家会付出很大代价。”
毛群安说,如果我们已经认识到乙肝没有危害,再对携带者入学、就业限制是不公正的,对社会来讲也是人力资源的浪费,“政府决策是以科学为依据,相关部门多次听取了专家意见、建议,最终目的是保护公众健康。”
■声音
雷闯首位领健康证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
“政策调整易转变观念难”
对于卫生部调整乙肝政策,雷闯说,乙肝病毒携带者政策上的诉求肯定是达到了,“但需所有的相关者遵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选择了生活在“阳光下”。本报曾报道了他在浙江领到了全国首张食品类从业健康证,现在已经在上海读研究生的他,一直为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而奔走。
雷闯还有一个担心:任何政策的出台到落实都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越长,就有更多的携带者会受到歧视。
“改变政策比较简单,但改变根深蒂固的看法却很难。”雷闯说,“希望可以更多地在媒体上做些反歧视或宣传乙肝知识的公益广告,也希望卫生部门在出台政策的同时,多讲一讲为什么出台政策,为社会多做科普。”
■案例
近年反乙肝歧视案例
●2003年,浙大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公务员考试,因检出乙肝未被录取。之后,周氏持刀扎伤两名人事工作人员,其中一人死亡。被判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
●2003年,乙肝携带者张先著报考安徽芜湖公务员,被以感染乙肝为由拒绝。张氏起诉,要求认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侵犯了其宪法权利,被称为“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芜湖市法院一审判决:人事局不予考核的行为缺乏事实证据,予以撤销;但不承认规定有错。人事局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05年,河南一高中毕业生报考河南某学院,高考成绩合格,但因乙肝被拒录。该生起诉学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同年底双方庭外和解,以学校录取告终。
■大事记
●1982年《食品卫生法》出台,在“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疾病中,乙肝被笼统地包括在“病毒性肝炎”的表述中被一起排除。
●1994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阳性而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开创了检查乙肝两对半的先例。
●2005年,人事部、卫生部推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取消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
●2009年7月,《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法规列出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中,并未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
●2009年7月30日,卫生部发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要求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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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乙肝歧视,动作再快些
据卫生部通报,我国已于近期制定有关政策,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
在“周一超案”之后,安徽芜湖青年张先著率先拿起法律武器,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并最终胜诉。6年来,因“乙肝歧视”所引发的维权诉讼见或有之,舆论的高度关注同时也推动了乙肝防治知识的传播与普及。
在“反乙肝歧视”维权运动兴起6年后,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有关政策这回应是瓜熟蒂落。这个政策来之不易。就在今年8月初,中国疾控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曾向媒体披露常规体检“有望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测,但这一消息发布的当晚,卫生部迅速“辟谣”,称“专家观点不代表官方意见”。这一回应引起了网民对卫生部门如潮的质疑。
与此同时,“反乙肝歧视”运动仍未歇息。今年的标志性人物是雷闯。这位22岁的大学毕业生,为了验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提出了办理健康证的申请。经历了多次拒绝之后,雷闯终于在提出申请后的第40天,拿到了“健康证”。雷闯的经历告诉我们,社会心理对乙肝仍然充满了歧视。
这些年来,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乙肝歧视条款”不断得到修正。如《就业促进法》中就规定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被诟病多年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张先著案等一系列舆情事件的影响下,也得到了修正。
在这样的背景下,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有关政策应当说只是时间问题。相比起根深蒂固的“乙肝恐惧”心理,行政部门理应为公众做好表率。“乙肝歧视”从根本上讲,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文化现象。歧视源于偏见,反歧视就是要反偏见。作为旧有的“乙肝歧视”制度,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五项检查本就是偏见,这种立法偏见又作用于社会,造成了更大范围内的偏见。
当然,强调制度纠偏的重要意义,并不等于忽视文化与社会心理的纠偏。卫生部在反乙肝歧视政策上的踌躇不前,显然并非不懂科学,而是因为闻“乙肝”色变的强大的社会心理尚未消弥。一个例证是,在热门剧《蜗居》中,有“不洗手,回头得乙肝,找工作都没人要”的台词,一方面引发了批评,但也有许多人为编剧辩护称,日常生活中就是这么说的。因此,歧视政策废除易,歧视心理卸载难。
社会心理改变的前提,当然是法律和制度的改变。只有立法和制度与乙肝病毒携带者“肝胆相照”了,公民之间才会容易“肝胆相照”。相比起人事部门来说,卫生部门的“乙肝歧视”纠偏已然慢了不少。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检查有关政策,需要卫生部门的责任担当。如果要为这一新政也提提意见,那么最重要的就是,动作快些,再快些———尽快制定,尽快征集意见,尽快出台,尽快实施。